工伤保险政策问答④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及“非本人主要责任”判定依据详解

   日期:2025-09-01     作者:kongyu       评论:0    移动:http://yy520w.xhstdz.com/mobile/news/show-htm-itemid-1750.html
核心提示:问:哪些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答:人社部发〔2025〕17号文件明确规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包括在就医地

问:哪些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答:人社部发〔2025〕17号文件明确规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包括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其中,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判定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中第二款之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判定依据是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比如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以上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已掌握的事实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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