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目的,不止于让受害者权益得以挽回,更要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以严格公正司法树立鲜明导向。《解释》是如何贯彻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理念的?最高法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剑回答了《法治日报》记者的提问。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具有威慑力的方式,是严格保护最直接的体现,也是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保护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李剑说,《解释》坚持依法严格保护原则。
李剑从降低入罪标准、增加入罪情形、规定从重处罚条款、提高罚金适用上限等方面,具体介绍了《解释》的有关内容——
《解释》降低入罪标准,主要沿用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并根据实际降低了标识犯罪以及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标准,凸显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理念。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规定。《解释》结合司法实际,增加入罪情形。例如将“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销售复制件数量”等规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情形;为依法严惩多次侵权、长期侵权,针对两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权的情形降低入罪数额标准。
《解释》规定从重处罚条款,重点打击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意较大的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殊时期假冒特殊商品、服务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没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等情形,充分发挥刑罚威慑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解释》提高罚金适用上限,在沿用原有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将“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修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提高罚金刑适用的上限。
“需要说明的是,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坚持依法严格保护,仍然需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一致。”李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