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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她”撑起更暖的保护伞!新修订《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25-08-05 21:46

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迎击新型侵害,明确禁止“精神控制”“隔空猥亵”等;认可“隐形付出”,细化离婚家务补偿有关规定,倡导夫妻共担家庭义务;力破“隐形的歧视”,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新修订的条例亮点纷呈,为“她”撑起更暖的法治保护伞,让江苏妇女权益保障既有“力度”更添“温度”。

十章六十五条,强化妇女权益的源头保障

修订后的条例分为总则、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十章,共六十五条。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在妇女权益的立法源头保障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早在2011年就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将性别平等理念纳入立法、执法的全过程。条例第六条规定:“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并按照规定进行男女平等评估。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有关机关应当进行检查、评估,并听取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的意见。”这些规定已被上位法吸收,推广至全国。

这次条例修订根据备案审查工作实践,新增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发现纠正侵害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通过备案审查从法规政策制定源头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组织和个人认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权审查机关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

明确禁止“精神控制”“隔空猥亵”等新型侵害妇女的行为

条例强化妇女人身和劳动权益方面的保障。在人身权方面,细化保障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具体措施,新增对“精神控制”“隔空猥亵”“婚恋纠缠”等新型侵害妇女行为的禁止规定。加强对性侵害、性骚扰的治理,列举了性骚扰行为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干预措施。还特别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孕产妇、更年期妇女,遭受性骚扰、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侵害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条例与江苏近几年制定出台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等形成完善的法规保障体系。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建立健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增加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细化对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具体内容,健全生育政策支持体系等。

拆除“看不见的性别门槛”,消除阻碍女性平等就业的壁垒

女性劳动者因生理差异、传统观念、生育冲突而遭受就业歧视的现象较为常见,用人单位虽然不敢直接写明“不招女性”,但是“隐形的歧视”仍然存在。

针对招用工时性别歧视,条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女性结婚、生育,拆除“看不见的性别门槛”,消除阻碍女性平等就业的壁垒。同时,根据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实践中的创新,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辞退、退休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规定了约谈制度,对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通过多部门联合约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教育、警示,形成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监管合力,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为女性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妇女生育待遇

条例还加强了对女性生育的特殊保障。比如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对孕期女职工采取调整岗位、加大劳动强度等方式,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女职工离职。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的母婴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居家远程办公、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因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需要休息的女职工,有习惯性流产史、先兆流产或者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怀孕女职工等保胎休息予以特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妇女生育待遇;为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

条例也在分担女性、家庭以及相关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作出了规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并落实休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维护职工生育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些规定让男性以及全社会共同和女性分担生育养育成本,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对隐形付出和牺牲认可,细化离婚家务补偿的有关规定

在传统家庭模式里,多数是“男主外、女主内”,女方往往因操持家务、照顾家人牺牲个人职业发展。离婚时若不补偿,女方会因承担过多家庭事务,失去工作晋升、经济积累机会,经济地位和社会竞争力弱化。给予补偿是对她们隐形付出和牺牲的认可。

记者注意到,条例细化了离婚家务补偿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抚育子女等家庭义务、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男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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