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系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本市唯一住房;
2.申请人及配偶信用状况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人(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已办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该贷款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尚未结清并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4.申请人已经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原商贷的申请(商转组合的剩余商贷金额不能低于原商贷六个月还款额度,且在办理期间不能结清剩余商贷金额,商转纯公积金的申请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5.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6.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办出不动产权证书,且该住房应仅为原商贷设定了抵押权;
7.符合法律、法规及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些常见情况无法办理:
组合贷想转纯公积金贷:如原先办理的是“商贷+公积金”组合贷,则不符合条件;
外地缴存公积金:如刘女士在深圳缴存公积金,即使是惠州的房贷按揭也无法办理“商转公”业务;
本地有二套房及以上:家庭名下有多套房产的不能申请;若属于I类、II类人才范畴的则不受本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