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明亮 | 理解经济犯罪司法理念的三个关键词

   日期:2024-11-07    作者:caijiyuan 移动:http://gzhdwind.xhstdz.com/quote/2787.html

近些年来,经济犯罪逐渐成为主流犯罪。经济犯罪主流犯罪倾向的论断,源自2010年第三次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

汪明亮 | 理解经济犯罪司法理念的三个关键词

该次会议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发展变化的规律不会改变,多发高发并成为主流犯罪的趋势不会改变。”

据此,有学者把主流犯罪界定为:“发案数量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社会治安形势和公众安全感,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刑事政策的犯罪类型。”

经济犯罪呈现出的主流犯罪倾向表明:

其一,经济犯罪已经成为系统性区域性经济风险乃至社会安全风险、国家安全风险的风险源,刑法应及时介入,发挥应有的风险防范作用;

其二,经济犯罪发生在市场经济过程中,而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刑法的介入应当有节制,需警惕其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而可能对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其三,经济犯罪主体多为企业家与企业高管,他们是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在强调企业家保护政策背景下,如何协调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策效果,如何防止“因为办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之风险,也是刑法适用时应该考虑的面向。

宽严相济

经济犯罪司法适用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即要根据经济犯罪的不同类型,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在经济犯罪呈现主流犯罪倾向背景下,需特别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总体而言,对经济犯罪该宽则宽,刑法适用要谦抑。

大多数的经济犯罪是法定犯,其危害性更多是违反经济活动规则,破坏经济生活秩序,民众对该类犯罪持有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

经济犯罪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基础的,宽松的社会环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刑法太严厉可能压抑经济的生机与活力,有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经济犯罪涉案主体有一部分是企业家,他们不仅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而且为积累社会财富、为社会增加就业、为政府增加税收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反思对经济犯罪一味从宽的理论观点,对自然犯趋向明显的经济犯罪当严则严。

自然犯趋向明显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扰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走私等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等等。

对于这些自然犯趋向明显的经济犯罪,如果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唯有对自然犯趋向明显的经济犯罪从严,才能实现罪刑均衡及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才能有效震慑此类经济犯罪分子,达到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的目的。

破“三唯”

近十多年来,一些法院在经济犯罪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三唯”现象,即“唯后果”“唯行为”“唯认罪认罚”定罪现象。

该现象主要发生在某些类型的经济犯罪司法适用过程中,意指一旦出现了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刑法规定的行为类型,或者行为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形,法院往往凭此做有罪判决,而忽略犯罪成立的其他构成要件或淡化庭审实质化的要求。

“三唯”定罪现象极易造成错案,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还可能带来如下严重危害:

唯后果、唯行为定罪,未能考虑构罪的主观要件,是客观归罪的表现,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唯认罪认罚,特别是在侦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侵害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利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涉嫌经济犯罪,一旦法定代表人被羁押,企业将无法正常运转,涉案企业面临毁灭性打击,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培育;

民营企业涉经济犯罪风险大,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可能影响营商环境,最终有碍经济发展。

双重效果

双重效果是指对经济犯罪适用刑法,需要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意指严格依法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包括按照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刑法规定的罪名、法定刑处理经济犯罪案件。

社会效果,意指法院对经济犯罪的判决结果符合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符合常识常情常理,能够获得公众认同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起来,法律效果是第一位的、绝对的,是客观的,因为法律是有标准的、固定的。违法的判决,社会效果肯定不好,合法、有法律依据是社会效果最基本的要求。也即,社会效果只能源自法律效果,没有法律效果的判决触及“法治”底线,也不可能有社会效果可言。

与传统犯罪刑法适用相比,经济犯罪刑法适用的社会效果除了要考虑符合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外,还特别需要考虑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与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考虑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不仅有利于防范化解群体性事件等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实现刑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以涉众型经济犯罪为例,由于该类犯罪被害人人数众多,少则数十人、多则数十万人,一旦追赃挽损机制不畅,被害人就有可能进行非法聚集及闹访、缠访。

同时,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少则数百万元,多则数百亿元,如果被害人权益一直得不到保护,“最赚钱方法写在刑法里”之说法就可能成为现实,而这极易诱发一些潜在犯罪人把经济犯罪作为攫取暴利的手段,最终有损刑罚效果的实现。

考虑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则是针对经济犯罪行为人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曾经明确指出,对于经济犯罪,要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边缘案”“踩线案”以及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可定罪可不定罪的,原则上不按犯罪处理。特别是对于涉及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文本来源:《经济犯罪前沿理论与典型案例》绪论,有删减)

《经济犯罪前沿理论与典型案例》汪明亮 主编

内容提要

近年来,经济犯罪逐渐成为主流犯罪,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例如刑民交叉案件激增。本书剖析了经济犯罪司法适用中的新特点,并以此为基础,从理念与措施两个层面寻求司法应对策略。

本书从罪名适用、理论研究、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四个方面详细讨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保险诈骗罪等十余项罪名,并讨论了当下前沿的刑民交叉与刑事合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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