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研发机构数量和质量的动能优势,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扶持办法。
二、扶持对象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注册(登记)地址在佛山市禅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优秀的科技管理专员。
三、扶持内容及条款
(一)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对上年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包括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2%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优秀科技管理专员按A、B、C、D四档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 、1600元、1200元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仅奖励一名科技管理专员。
(四)对成功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类)资格的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成功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非企业类)资格的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五)对获得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配套支持。
(六)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
四、相关关键词解读
(一)“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是否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也能享受?
只要企业通过高企认定,包括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失效高企再认定,就可以享受20万元扶持奖励。
(二)哪些企业能享受本政策的研发投入后补助?事业单位是否也能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
上年度在税务部门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方能享受本政策的研发投入后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本次修订,把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纳入补助范围。
(三)哪些是研发活动重点跟进单位?怎么理解“科技管理专员”?
每年研发活动重点跟进单位,是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上年度通过统计、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有上报研究开发投入(R&D)统计的单位中遴选出来的,名单原则上由各镇(街道)经发办推荐。
科技管理专员是指每年研发活动重点跟进单位中指负责单位研发活动项目管理、研发费用归集,研发活动相关资料归档的人员,由单位自行指定,并向各镇(街道)经发办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
五、资金申报流程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登陆扶持通上选择有关补助业务并核定申领主体、补助金额、银行账户等信息——资金发放。
(二)优秀科技管理专员奖励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优秀科技管理专员登陆扶持通,根据通知提交申报材料——各镇(街道)初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受理、审核——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拟定扶持方案公示——区财政局核实方案安排资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拨付资金。
六、政策咨询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