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失信”遇上“失能”,法律如何平衡惩戒与温度?

   日期:2025-11-16     作者:kongyu       评论:0    移动:http://yy520w.xhstdz.com/mobile/news/show-htm-itemid-2327.html
核心提示:“失信”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这类被执行人会被法院

“失信”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这类被执行人会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我们生活中俗称的“老赖”。例如,雇主拖欠员工工资后仍开豪车出入高档场所、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等行为,这些行为均属于具有主观恶意的逃避债务,若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则会构成“失信”。

“失能”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由于各种原因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法院经核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导致“执行不能”。例如,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户、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核查医疗证明、财产流水等证据,确认其是否符合“失能”标准,避免因“一刀切”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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