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原告每年投入巨大成本,运营百度搜索引擎。被告是“我爱广告任务网”网站(以下简称“我爱网”)的运营主体。被告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帮助诱导网站用户设置、点击搜索任务,利用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中用户点击行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观情况,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有的客观排序结果。
百度称,被告行为将不法网站推到搜索结果中的更高位置,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被告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通过从用户充值金币中抽成、流量变现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爱网”直接针对百度搜索引擎进行了定制式的运营。被告在明知原告搜索规则的情况下,引导用户进行了针对原告搜索规则的运营服务。“我爱网”中有明确的“任务”设置指引和“做任务”指引,不仅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任务的设置,还帮助“接任务”用户做成任务拿到相应的奖励,最终实现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向目标网站刷点击量提升在搜索引擎结果中排名的目的。
被告还通过设置 VIP 模式、“竞价模式”,扩大刷量的规模,使被告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被诉行为的手段是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通过“盈利”为诱饵,诱导“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其目的是满足“发任务”用户的刷量需求,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提升搜索排名,其行为实质是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的交易平台之行为,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法院还表示,百度公司通过算法分析点击搜索引擎相关结果的数据,如果基于不真实的访问数据,百度公司会作出错误的算法判断,使用户与其所需求网站之间的距离增大,最终导致其丧失在搜索引擎网络服务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我爱网”的商业模式会产生无效流量,不能真实地反映用户以及市场的需求度,从而使用户花费更大的时间成本搜索到其需求网站,或者根据虚假点击数据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使百度公司丧失用户对其的信任度,降低其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