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11”狂欢网购节,已近在眼前。在这个节点,《电子商务法(草案)》迎来二审。
2016年12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审《电子商务法(草案)》。10月31日,时隔将近一年,《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
近一年的时间,草案作了哪些修改?此次,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作了补充完善。规定电商平台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最高处50万罚款,禁止电商编造用户评价,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禁止“刷好评”电商不得编造用户评价,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网购中,卖家的“好评”往往更有说服力,一些卖家在评论上“做起文章”。对此,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强化电商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电子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关键词】“删差评”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最高处50万罚款万罚款
此次,草案还增加规定,电商经营者不能随便删除买家评论。规定:电商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评价。但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
草案规定,对于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关键词】按时“交货”电商应按承诺交付商品或服务
2015年11月,杭州的某女士收到前一年“双11”购买的羽绒服。如何避免这种乌龙事件?
对于“剁手党”们关心的按时收货问题,草案二审稿也新增了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关键词】自营商品电商平台以显著方式区分自营和非自营
草案规定,电商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同时,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同时,应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对于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以及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的,要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关键词】工商登记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网店可不办理工商登记
一审时,草案的一些条款引发了舆论关注。一审稿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过窄,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另一种意见认为,草案与最近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总体规定一致,目前,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已合并,实行一照一码,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商登记应当线上线下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