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市场监管
商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放松经营主体准入管制,严格经营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等多项改革举措,正式拉开了商事制度改革的序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以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着眼点,全面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不断理顺涉企“证”“照”关系,切实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大幅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方便经营主体投资创业。
十年来,商事制度改革关键词频出,从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年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多证合一”改革、“先照后证”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修复制度、信用承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企业注销登记制度改革、简易注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歇业制度、实名登记制度、撤销登记制度,到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企业信用指数、“高效办成一件事”等,这些十年前从来没有听说过的词汇,如今却耳熟能详。
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了企业办事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推动了政府职能发生深刻转变,从“重许可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大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有力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
截至202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经营主体达到1.84亿户,同比增长8.9%,企业5826.8万户,个体工商户1.24亿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23万户,经营主体发展质量稳中趋好。蓬勃发展的经营主体,促进了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的形成,有力支撑了经济发展,也有力支撑了年均超过1300万人员的就业增幅,成为稳住经济基本盘和稳定就业的中坚力量,也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打下了坚实基础。
1.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对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认缴登记制度,要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强制规定最长认缴期限。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登记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简化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条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明确经营主体在同一登记管辖区域内的可以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同时,网络经营场所可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着力降低经营主体进入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4.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了一个新型的法律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市场监管机关公示企业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
5.年报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废除年度检验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明确规定企业自主申报相关信息、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企业的年度报告内容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对企业年度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信息,政府可以通过受理投诉举报进行查处。
6.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信用监管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
7.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修改后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的国家级信息公示平台和信用监管支撑系统。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又确立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成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信息公示门户,实现了“一网归集、三方(企业、社会公众、政府)使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9.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经营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
10.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充分发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是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38个职能部门签署《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市场监管领域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联合惩戒。明确了联合惩戒的范围、对象、惩戒措施、责任部门,规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和信息反馈通报机制。
11.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为根本遵循,形成从总局到地方,从市场监管部门到其他政府部门的涉企信息归集长效工作机制,各类涉企信息归集数量稳步增长。总局先后与17个部门和单位开展信息共享合作,为各部门依法履职和协同监管提供了数据支撑。
12.“多证合一”改革
2015年至2017年,国务院实施“先照后证”、“三证合一”改革、“五证合一”改革、“多证合一”改革,大幅削减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
13.“先照后证”改革
“先照后证”即先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事项容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再行申请批准。配合审改办削减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2014年以来,国务院将原来的226项前置许可中的87%改为后置或取消,落实“双告知、一承诺”制度,进一步推动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在工商与许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间共享应用、互联互通。
14.“证照分离”改革
“证照分离”改革就是以理顺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功能关系为切入点,明确营业执照承载经营主体资格、许可证承载特许经营资格,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方便经营主体既便捷准入又高效准营,解决“准入不准营”“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
15.“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新型监管方式。《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明确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常态化监管机制。
16.信用修复制度
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
17.信用承诺制度
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就是要求经营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实现自动判别和自动分类,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从而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19.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
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
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20.企业注销登记制度改革
优化普通注销制度,将企业赴登记注册部门现场办理清算组备案优化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清算组备案,将要求企业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优化为允许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企业凭清算报告等必要的材料即可申请注销登记,进一步压缩了企业注销材料,降低了注销制度性成本。
为解决经营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进一步推进经营主体注销便利化,2023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聚焦解决办事企业和群众反映较多的注销难题,聚焦回应基层工作人员咨询较多的问题,聚焦不同经营主体类型特点分别列出指引,打通企业注销“难点”“堵点”。
21.简易注销
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程序,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允许部分企业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注册程序。
2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2019年9月底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依法审查企业名称登记事项,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等方面做好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效率,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营商环境。
23.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指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2020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内或更少。《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事项原则上要实现当场办理登记,特殊情况不能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3到6个工作日必须办结。
24.歇业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设立了歇业制度,允许公司适度休眠。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而遭受经营困难的经营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25.实名登记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加强了对虚假登记的预防管理,要求经营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26.撤销登记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完成调查、公示等程序后,撤销虚假经营主体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7.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变更经营者(出兑店铺、转让经营权)的,可以直接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再需要“先注销、再设立”。
28.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明确“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型和“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划型认定机制、培育措施和工作流程,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各类扶持资源的有效性。
29.企业信用指数
基于市场监管部门已有数据,在不影响现有企业信用监管框架的前提下,构建计算企业信用指数的指标体系,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每个企业信用状况动态监测,进而反映地区、行业、全社会信用情况。纵观9年发展趋势,信用指数总体呈现“小幅波动、稳中上升”态势,充分表明市场秩序稳中向好,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愿持续增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30.“高效办成一件事”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高效办成一件事”项目有:企业变更登记一件事、开办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核验一件事、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信用修复一件事、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原标题:《速看!商改十年有这些关键词→》